|
为了切实推进和加强上海上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财会人员队伍的廉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资产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财会人员廉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资产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上海市以及资产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资产公司所属独资、控股企业在各项经济工作中安全、高效。
第二条 不准做假账,不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准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不准违背会计核算规定随意进行会计核算: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其他违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不准设置账外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五条 不准设置"小金库"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不准报销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不准未经授权审批办理报销业务,不准擅自进行本单位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或借款、重大捐赠、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
第八条 在货币资金管理中,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违背现金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准超限额保管现金。
第九条 财会人员不准同时承担不相容的两个及以上会计岗位的工作,不准一人同时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不准将本单位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影响)私自接受馈赠(包括礼金、礼券、礼品、红包、购物券等),无法拒绝的,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办公室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不准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属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影响从事牟利活动或其他一切有损于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